学校章程(2018修订)
作者: 阚宏超 | 发布时间: 2018/12/21 10:02:11 | 1562次浏览
南京市孙家初级中学章程
(2018修订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,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“南京市孙家初级中学”,学校简称为“南京市孙家中学”(“孙中”),英文名“Nan Jing Sun Jia Middle School”。学校办学地点为: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孙家社区,网址为:/。现学校法定代表人:温忠。
第三条 我校是江苏省教育现代化示范初中、南京市小班化教育实验学校、南京市推进素质教育示范初中,现为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,学制三年,实行寄宿制与走读制办学,原则上5轨制15个班。
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:教育为民,以生为本,面向全体学生,全方位、全过程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服务,为造就创造性人才,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全面素质的基础,竭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。
第五条 学校校训为:“教人求真,学做真人(崇真)”。以“团结和谐、崇真务实”为校风,“严谨教学,精心育才”为教风,“勤学多思,刻苦求知”为学风。通过“三风”建设,提高办学水平和社会效益。学校校徽见右图。
第二章 行政管理
第六条 学校受雨花台区教育局直接领导,校级领导和支部书记由雨花台区教育局任免。学校实行“一主两翼”的现代化管理体制,以实行校长负责制为主,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为辅。
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,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。拥有下列权利:
1.决策权: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。
2.人事权: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,聘任干部、教职工,安排、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。
3.奖惩权: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、教职工进行奖励,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、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。
4.财政权: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,决定学校内部布局、基建。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,筹集、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。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。
第八条 学校设副校长三名,副校长人选由区教育局考察、任命。副校长对校长负责,协助校长分管教育、教学、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工作。
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监督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执行,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。校党支部设委员五人,除支部书记外,另设有组织委员、纪检委员、宣传委员和青年委员。
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、教务处、政教处(含团委少先队)、总务处等职能部门,根据区教育局相关要求,每一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,副主任1-2名。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,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和工作人员。
第十一条 学校在“三重一大”等重大决策方面执行教职工参与、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、合法性审查、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。学校重要事项由党支委会(校长办公会)、党政工联席会(各部门主任及以上人员)、校务会议(行政办公会)研究决定。
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年级组、教研组,由学校行政任命一名组长,贯彻执行各职能部门有关教育、教学、科研和总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。
第十三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单位,各班由学校行政任命班主任一名,酌情可增设副班主任或见习班主任一名,并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组成班级教育小组,负责组织各班的思想教育、教学工作和其它各项活动。
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、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。每三年一届,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,每年召开1—2次代表大会。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。根据有关法规,行使相应职权。
学校工会委员会从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,任期五年,主要任务是参与管理学校事务,协助学校开展工作,经常向学校领导反映会员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开展思想教育、文体活动和福利工作。
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,在校长主持下由社区代表、家长代表、学校代表、社会代表等组成,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提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,并对学校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。
校务委员会的宗旨: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科学决策能力,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,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。
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,并报区教育局备案。每届委员任期三年,连选可以连任。
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—2次。特殊情况下,也可以随时召开。
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
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,学校必须尊重教师,尊重知识,尊重人才。学校必须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,遵守职业道德,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。学校教师享有《教师法》规定的权利,必须履行《教师法》规定的义务。学校教职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,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团队意识,内强素质,外塑形象,自觉维护学校形象。
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。
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,实行全员聘用制,所有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和相应的岗位职责。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,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,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、学生交流和参加培训进修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,创造条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,进行全面、客观和公正的考核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管理、培养人才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教科研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,由学校予以表彰、奖励,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上级领导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、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、批评和处罚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,可依法提出申诉。
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《中学德育大纲》,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,坚持育人为本,发挥学生的主体精神。
(一) 通过课堂教学、社会实践活动等渠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、民主法制、社会公德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、革命传统、国防、民族团结、科学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以及心理健康教育、培养学生日常文明行为习惯,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公民。
(二) 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,建立、健全以学校德育领导小组、政教处、年级组、班主任、班级教育小组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,实行干部和教职工德育岗位责任制。认真建立和执行德育工作评估、检查、评比和奖惩制度。
(三) 定期召开家长会,举办家长学校,积极发挥社区委员会的社区教育网络作用,建立用好社区教育基地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形成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制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,更新教育观念,在加强教学管理的同时,大力进行教学改革,全面推进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重点的素质教育。
(一) 建立以分管教学副校长为领导的,通过教务处指导教研组、备课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。
(二)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开齐、开足课程,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、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。
(三) 教研组要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科研活动,贯彻落实学校教学工作计划,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。备课组应认真开展集体备课活动,统一教学要求、教学内容、教学进度和作业布置,努力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。教师要做到认真备课、认真上课、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、认真辅导和认真考核。
(四) 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,努力改革课堂结构。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,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,悉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、积极性和创造性。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,要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,培养学生实验动手能力,学习研究问题的方法,提倡创新精神。认真学习和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切实提高教学效率。
(五)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,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,认真组织期中、期末、结业、毕业、升学考试。
(六) 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、客观科学的评估制度。
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卫生工作条例,贯彻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”和“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上好体育课,开展好大课间活动,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,加强体育锻炼,积极组织体育竞赛,执行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,坚持卫生保洁制度。
第二十九条 重视艺术教育,上好音乐、美术课,积极开展各种课外艺术活动和比赛,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念、健康的审美情趣和一定的艺术鉴赏能力。
第三十条 坚持搞好劳动技术教育,提高劳动技能和实践能力。
第五章 学生管理
第三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。学校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。
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《教育法》、《义务教育法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,必须履行《教育法》、《义务教育法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。
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制度。学校应当维护法律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监护人制度。学生监护人资格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和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相关规定确定。学生入学后,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协议书,明确双方责任,共同教育学生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,协助党、政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,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在提高全面素质、发展个性特长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,予经表彰和奖励。
第三十七条 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,可依法提出申诉。
第六章 后勤管理
第三十八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、教学服务,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,贯彻教育原则、讲究实效的原则和勤俭办学的方针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地方政府拨款为主,多渠道筹措为辅,遇有专项建设需要,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请经费支持。
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,向学生收取费用。对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特困生,学校给予部分或全部学杂费减免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,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赞助和捐赠,设立奖学、奖教基金。
第四十二条 合理地使用经费,厉行节约,反对浪费,搞好经费的预算、执行和决算,坚持统筹计划,保证重点,兼顾一般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。经费的开支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审批制度。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,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。
第四十四条 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增添和更新教育、教学管理设备,实现教育实施、设备的现代化。
第四十五条 严格校产保管和使用制度,切实加强校产管理,严防公物损坏、浪费和流失。
第四十六条 制定好学校建设发展整体规划,有计划、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,搞好校园建筑的维修和管理,搞好校园绿化、净化和美化工作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,报雨花台区教育局批准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,报雨花台区教育局批准。
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、健全、修改其他各项制度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京市孙家初级中学。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。
南京市孙家初级中学
2018年11月10日

